1.小兵首先要承认,关于这个问题信息披露的解释,有些地方我是没有怎么看明白的,感觉这披露的信息就像是机器人写的,木得感情。就算是机器人写的,至少逻辑性要有,还要有明确的观点,让人家一眼看明白。可能是我智商不够,能力有限,看的不是很清楚。
2.在目前IPO的审核标准和理念下,我们看到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审核案例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这跟注册制下一个重要的变化有直接关系:以前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必须得到一个明确的结果之后才会推进后续审核,而注册制审核下,知识产权的纠纷或者诉讼,只要充分信息披露背景和影响,充分揭示风险,是不影响正常审核的。
3.小兵自然是赞成这样的理念和标准,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有几个小的原则还是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①知识产权纠纷之所以一直是IPO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很多情况下是发行人的核心资产,如果处理不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有本质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知识产权诉讼一打就是十多年,很多都到了最高院的原因。
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不论是定性的判断还是定量的判断,一定要客观,一定要充分揭示风险,而不是避重就轻,不是忽略很多因素,最后的结论都是:尽管纠纷就风险,但是风险占比极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要知道,在具体生产经营中,专利在产品中的体现和应用是非常复杂的且不是割裂的,单纯以某个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占比很低来验证知识产权不重要,有时候完全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
③还有一点非常的无厘头的,希望以后不要成为共识,那就是:为了论证知识产权的纠纷没有多少风险,装模作样的聘请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去评估风险,更有甚者直接就是发行人律师针对知识产权问题专门出具一个法律专项报告。怎么着,真要是知识产权出了问题,投资者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这所谓的知识产权机构可以赔钱还是可以判刑?如果这样的代理机构出具一份文件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或者潜在责任,那么这样的拿钱出报告的事情还少吗?还不是想要什么样的报告就有什么样的报告?这样的结论怎么可以作为一个明确的证据?他们有资格有能力判断一个专利潜在的风险,他们做的相关工作获得的证据能够支撑他们的结论吗?
4.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小兵也承认,发行人这个涉及的侵权风险没有核心的风险。侵权的风险自然是存在的,侵权的可能性比较低也认可,但是还是应该定量的核算说明影响的金额,可能存在的赔偿金额,而不是依靠一个报告说明问题。对于问题的定性和结论,如果是合理的就要坚持,完全不需要含糊。
5.具体到一些具体问题,简单总结如下:
①日立早期的专利技术已经于2014年全部到期成为公众的普遍技术,发行人现有的技术和成果都是在适用公共领域的技术自主研发获得的技术,没有适用日立的任何材料和技术。这个结论从小兵的角度是认可的,既然这个结论可以认可,那么发行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认可这个结论,坚持这个结论。
②国内还是有很多企业获得了日立的专利授权,从而可以出口到专利保护的区域,发行人没有获得授权,自然有这样的影响。如未获得日立金属的授权,产品出口到专利保护区将存在被其控告侵权的风险。此外,从商务角度而言,出于避免被牵扯入日立金属专利侵权纠纷的考虑,国际上的大型客户通常会优先考虑从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企业采购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
③发行人当前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主要出口地为越南、韩国,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越南、韩国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外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8.88%、95.50%、92.69%。这些区域,日立不可能没有专利体系保护的布局。
④根据发行人与东方亿思签署的《FTO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发行人合计向东方亿思支付服务费用23.184万元(包括东方亿思转支付GV IP、Daitin and Associates的费用及相关翻译费用)。就这点费用,你能期待给你做多少尽调,给你出一个什么结果,说白了就是花钱买个报告。
6.最后,我想大家帮我看一下,这段问询意见回复中的原文到底想表达一个什么意思:
“综上,国内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向境外销售产品会受到日立金属专利体系保护的影响,该影响系由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及国际大型客户风险偏向等因素综合产生的,但不意味着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国际市场出口产品,包括发行人在内未取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国内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方案、日立金属在出口国/地区的专利布局情况评估法律风险并开展出口业务。”——老天爷,谁来帮我解读一下这段话,到底要表达一个什么意思?就是没有授权出口还是会受影响的,并且随时都有被起诉侵权的风险,现在没有起诉可能是因为还没有关注到,因为发行人境外销售的比例还不高,规模还不够大?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能好好说话,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1、有媒体报道称,以日立金属为代表的国际领先企业掌握了多项钕铁硼专利,而我国仅有中科三环、大地熊、正海磁材等8家企业获得专利许可或授权。中科三环指出,受专利影响,大部分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国际市场大规模出口产品。
2、发行人未与日立金属签署过相关专利授权协议,也未曾向日立金属支付过专利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境外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6.36%、8.32%、20.33%、14.71%,呈上升趋势,且主要销往亚洲地区。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来自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32%、20.33%、13.65%,主要销往越南、韩国等亚洲地区。发行人未与日立金属签署过专利授权协议,也未曾向日立金属支付过专利费用。钕铁硼生产商未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将相关产品出口到相关区域存在被日立金属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
3、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在公司现有销售市场中,可能存在日立金属基于其在烧结钕铁硼领域既有专利或新申请获授专利为排除竞争而对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专利侵权诉讼相关风险。
4、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在中国大陆、越南以及韩国是否侵犯日立金属知识产权进行专利风险调查。调查结论认为,发行人生产制造的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在中国、韩国、越南等国家不会对日立金属构成专利侵权。
一、说明主要产品是否涉及日立金属专利技术(含已过专利保护期的专利技术),相关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的重要性,报告期各期涉及的收入及毛利占比
钕铁硼(NdFeB)永磁材料是第三代稀土永磁材料,主要由稀土元素钕(Nd)、过渡金属元素铁(Fe)和非金属元素硼(B)三种元素构成,该材料由日本住友特殊金属株式会社(于2003年成为日立金属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日立金属”)于1983年发明。1983年至1990年期间,日立金属就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的核心基本成分申请获批了多项专利权。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日立金属的基本成分专利陆续到期(截至2014年已全部过期失效)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烧结钕铁硼行业通用的知识经验和公知技术的组成部分,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众多后进烧结钕铁硼生产商在烧结钕铁硼行业通用的知识经验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持续不断的自主创新和深入开发,各自形成了大量创新技术成果,有力推动了烧结钕铁硼原料配方、制备工艺的进一步优化完善。
而日立金属现有专利技术是日立金属凭借其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领域起步较早的优势,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通用知识经验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针对钕铁硼制备工艺改进实施技术创新形成的,其已陆续在多国申请了相应的专利,形成了其现有的专利体系。
发行人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永磁材料的自主研发和独立生产,组建了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投入研发资源,在烧结钕铁硼行业通用的知识经验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理论研究及生产实践,逐渐掌握烧结钕铁硼的配方工艺、生产工艺及加工工艺,并随着行业发展不断自我完善、升级换代,独立构建起包含高丰度稀土平衡应用技术体系、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制备工艺技术体系、高效高精度加工工艺及智能检测技术体系等多项核心技术的烧结钕铁硼核心自主生产技术体系。此外,发行人也正在逐步进行专利布局,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已取得3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26项。
综上,日立金属已失效的核心基本成分专利技术实际已成为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通用知识经验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日立金属现有专利技术均系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通用知识经验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自主创新形成的。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进行生产,未使用日立金属现有专利技术生产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相关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生产不具有重要性。
二、“受专利影响,大部分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国际市场大规模出口产品”是否属实及依据
1、同行业可比公司获取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原因和内容
根据公开信息,已获取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了日立金属授权专利的相关情况:
2、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日立金属相关专利的使用情况
根据公开信息,已获取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日立金属相关专利的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3、未获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对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
鉴于日立金属已凭借其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领域起步较早的优势建立了其现有的专利保护体系,且专利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众多后进烧结钕铁硼生产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之前,需要评估日立金属在出口国/地区的专利布局情况。如未获得日立金属的授权,产品出口到专利保护区将存在被其控告侵权的风险。此外,从商务角度而言,出于避免被牵扯入日立金属专利侵权纠纷的考虑,国际上的大型客户通常会优先考虑从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企业采购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
因此,日立金属专利保护体系会对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影响,该影响系由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及国际大型客户的风险偏向等因素综合产生,但不意味着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在目前我国的烧结钕铁硼生产企业中,除8家取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外,包括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金力永磁及英洛华在内的大多数企业未取得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该等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方案、日立金属在出口国/地区的专利布局情况评估法律风险并开展出口业务,其中金力永磁是特斯拉、日本电产、三菱电机、博世集团等全球知名品牌的供应商,2021年度境外销售收入37,841.40万元(向美国出口的销售收入约5,438.81万元),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9.27%;英洛华的海外客户遍布美国、德国、以色列、韩国、菲律宾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度境外销售收入121,047.03万元,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2.19%。
综上,国内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向境外销售产品会受到日立金属专利体系保护的影响,该影响系由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及国际大型客户风险偏向等因素综合产生的,但不意味着国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国际市场出口产品,包括发行人在内未取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国内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方案、日立金属在出口国/地区的专利布局情况评估法律风险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结合发行人外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说明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不会对日立金属构成专利侵权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行人向其付费情况,日立金属对钕铁硼专利技术的保护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就专利侵权诉讼风险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1、发行人外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发行人当前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主要出口地为越南、韩国,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越南、韩国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外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8.88%、95.50%、92.69%。
2、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不会对日立金属构成专利侵权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行人向其付费情况
(1)发行人委托的专利服务机构具备开展专利风险调查的资质
专利权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授予该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司法适用范围内有效。因此,为评估发行人在中国大陆、韩国、越南生产、销售烧结钕铁硼磁性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日立金属的侵权,发行人委托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思”)开展专利风险调查工作。日立金属中国大陆专利的侵权风险调查工作由东方亿思负责,日立金属韩国专利的侵权风险调查工作由东方亿思委托的韩国当地知识产权律所GV IP LAW FIRM(以下简称“GV IP”)负责,日立金属越南专利的侵权风险调查工作由东方亿思委托的越南当地知识产权律所Daitin and Associates Co., Ltd. (以下简称“Daitin and Associates”)负责。
(2)专利风险调查结论的依据充分谨慎,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对于专利侵权风险的分析,需要将日立金属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发行人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逐一特征比对来判断发行人的技术方案是否会落入日立金属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东方亿思、GV IP、Daitin and Associates的调查团队进行专利风险调查的具体过程如下:
①调查团队确定日立金属及其关联企业的清单,作为调查目标企业;
②调查团队检索获得目标企业在中国大陆/韩国/越南取得的授权专利/专利申请(以下,在无需特别区分专利的法律状态的情况下,将“授权专利/专利申请”统称为专利)清单;
③调查团队通过对专利文本的阅读,逐一理解每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④调查团队基于对上述每件专利的技术理解,对每件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⑤针对每件上述专利,调查团队向发行人技术人员解释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各技术特征的含义,发行人技术人员陈述发行人自身技术方案中与该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双方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分析并记录技术上的异同;
⑥调查团队基于双方上述针对独立权利要求每个技术特征分析并记录的技术异同,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调查团队的工作经验,做出发行人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分析判断;
⑦针对上述所有专利进行上述分析判断之后,调查团队内部再次进行核实,充分审慎地得出不侵权的分析结论,并制作报告;
⑧各专利服务机构独立作出分析判断,分别得出了不侵权的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东方亿思及GV IP、Daitin and Associates经专利风险调查后认为发行人不会对日立金属构成专利侵权结论的依据充分谨慎,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越南、韩国开展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产品生产、销售等活动不会构成对日立金属的专利侵权。
(3)发行人向东方亿思的付费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亿思签署的《FTO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协议》,发行人合计向东方亿思支付服务费用23.184万元(包括东方亿思转支付GV IP、Daitin and Associates的费用及相关翻译费用)。经对比东方亿思为其他企业开展同类专利风险调查的服务费用标准,本次东方亿思系按其收费标准自发行人收取专利风险调查服务费用,价格合理。
3、日立金属对钕铁硼专利技术的保护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就专利侵权诉讼风险进行特别风险提示